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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保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任伟华,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涞源县***镇**村***号,捕前住该地。2020年1月12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涞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涞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伟华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于同年4月16日将此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任伟华驾驶其女友王某某名下的一辆白色奇瑞越野车,沿112国道由涞源县甲村往该县城方向行驶。当行至距交警检测点约50余米处时,任伟华因其驾驶证已被吊销,且所驾驶车辆未悬挂牌照,为了躲避交警检查,其调转车头加速往回行驶,途中其注意力集中到后视镜上,并不时扭头看追来的交警,当发现前方有交警孙某某在挥手拦截、鸣笛时,仍不计后果继续加速行驶,当场将孙某某撞飞并碾轧,经当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管红斌、朱志强等人证言;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理化检验报告;物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伟华目无国法,为了逃避交警检查,驾车超速行驶,以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严明国法,维护公共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学东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任伟华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玖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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