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71981********,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高邑县****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镇**街**号**排**号**排**室,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镇**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高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高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高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高邑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05时52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车牌照号码为冀A*****的黑色红旗牌小型轿车,沿刘秀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刘秀路立交桥西口时,被高邑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2mg/100mL。随后在高邑县医院抽取其静脉血约4mL,2019年7月20日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许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6.51mg/100mL。因被告人许某某对鉴定结论有异议,2019年7月31日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再次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其浓度为2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被告人许某某的户籍及前科证明;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获及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震洪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高邑县**镇**园**号楼**单元**室现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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