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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某某****河北省唐山市乐某某****村,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9月20日被乐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院批准,于2018年8月23日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涉嫌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2019年2月9日、2019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0月20日上午,在乐某某庞各庄乡庞各庄税务所门前,被告人苑某某无故驾车拦截白某某驾驶的轿车,并辱骂、殴打白某某。

2、2015年四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苑某某威胁张某甲不能从赵某甲的杜林砖厂拉砖,否则就砸其拉砖的车辆。此后五六天的一天下午,在乐某某庞各庄乡杜林二村附近的公路上,苑某某无故驾车拦截张某甲、赵某乙夫妇从赵某甲的杜林砖厂拉砖的运输车。

3、2015年11月12日上午,在乐某某庞各庄乡十字路口东三十余米的公路上,被告人苑某某无故驾车拦截白某某驾驶的轿车、辱骂白某某,并踢碎车窗玻璃致白某某的眼睛等部位受伤。

4、2016年3月22日上午,在乐某某庞各庄乡青坨村南北马路上,被告人苑某某无故驾车拦截白某某驾驶的轿车、辱骂白某某,并持黑色砍刀砸碎车窗玻璃。

5、2016年3月31日上午,在乐某某宝丰街静心轩茶馆门前,被告人苑某某无故辱骂赵某丙,并威胁赵某丙开不了茶馆。

6、2016年8月份,在乐某某庞各庄乡苑庄子村附近公路上,被告人苑某某多次无故拦截为群辉食品有限公司运送甜玉米的货车。

7、2017年6月中旬,在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乐亭供电分公司庞各庄电力所周边,被告人苑某某未经该单位同意,私自组织人员及施工机械挖沟,封堵该单位东门和南门,致使该单位人员和车辆无法正常出入,严重扰乱了该单位正常工作秩序。苑某某还迫使该单位将室外排水维修工程承包给其指定的施工队并支付工程款49955.53元。

8、2015年夏天的一天,在乐某某健康家园附近路边,被告人苑某某购买一辆白色路虎极光越野车,经鉴定,该车的车架号被整体切割、发动机号有改动痕迹。经查,该车原车主为黄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在邢台市巨鹿县一住宅小区楼下被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到案情况说明等;2.室外排水维修合同、竣工结算审核书、黄某某被盗车辆手续、被盗抢骗机动车登记表;3.证人王某某、赵某丁、赵某甲、张某乙、高某某、张某丙、丰某某、任某某、史某某、李某某、阚某某、任某某、洪某某、曹某某、赵某戊、苑某甲、苑某乙、赵某己、董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白某某、赵某乙、张某甲、赵某丙、苑某丙、吴某某、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鉴定、价格认证、物证检验报告等;7.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8.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继春

2019年56

附:

    1.被告人苑某某现羁押于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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