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21980********,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彰武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13日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1日被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彰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在阜新市彰武县双庙镇**,被害人代某某经营的*甲处,被告人齐某某用虚构的姓名“赵振利”谎称购买化肥、种子。在取得代某某信任后,齐某某以随礼的名义骗取代某某人民币2000元。
2020年4月29日,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潘镇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商店内,被告人齐某某用虚构的姓名“赵振伟”谎称购买化肥、种子。在取得张某某信任后,齐某某以请客的名义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500元。
2020年6月29日,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民屯镇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乙处,被告人齐某某用虚构的姓名“赵振伟”谎称购买牛饲料。在取得张某某信任后,齐某某以请客的名义骗取张某某人民币500元。
2020年7月30日,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潘镇**营业部东侧,被害人高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齐某某谎称自己姓赵,有大量废铁出售。在取得高某某信任后,齐某某以请客的名义骗取高某某人民币500元。
2020年8月1日,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潘镇**煤场东侧,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齐某某谎称自己姓赵,有大量废铁出售。在取得王某某信任后,齐某某以吃饭的名义骗取王某某人民币4000元。
2020年8月9日,在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彰驿镇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煤场,被告人齐某某用虚构的姓名“赵振利”谎称购买煤炭。在取得刘某某信任后,齐某某以随礼的名义骗取刘某某人民币4000元。
经核算,被告人齐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500元。2020年8月20日,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将齐某某抓捕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指认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敏
检察官助理:吴瑕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