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皇检刑诉〔2018〕5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路**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9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温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阳市皇姑区苍山路22号123室内,对被害人温某某进行语言威胁,并使用暴力强行脱去被害人温某某的衣裤,欲对被害人温某某实施强奸行为,后因自己身体原因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门诊病历,抓捕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温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丹
书记员: 李萍
2018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
2.随送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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