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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河检公诉刑诉〔2014〕9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住沈阳市******。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5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向中国**银行沈阳分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为6*****,后多次透支消费,截至案发,累计欠款本金13479.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话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银行报案材料、消费明细、催收记录;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2014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沈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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