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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北新区检公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街道**村**,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街道**小区**号楼**楼**。2000年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13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19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电动车至沈阳市沈北新区**街道**小区附近。随后步行进入小区,并尾随被害人罗某某至罗所居住的4号楼2单元。当二人步行至该单元4楼楼梯平台处时,刘某某右手用力掐住罗某某的颈部,并以伤害罗的性命等言语威胁罗,后刘某某强行亲吻罗的嘴,咬其唇和舌头,遭到罗的反抗,刘某某又用力掐罗的颈部,致使罗呼吸困难,后刘某某掀开罗的衣服强行用力攥、咬其乳房,手伸进内裤抚摸罗臀部,用手指抠罗阴部,并强行脱罗的裤子,欲与罗发生性关系,遭到罗的反抗而未果。刘某某遂用一只手掐住罗颈部将其摁倒在地,并用腿压住罗的腿。因邻居某某某经过4楼电梯间和罗的呼救,刘某某受惊而逃离现场。当晚罗男友张某某向道义派出所报警。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居住地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罗某某颈部挫伤、右乳房挫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而未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着手实施强奸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尹延杰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沈北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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