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陵检公诉刑诉〔2014〕19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于沈阳市,身份证号码210102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东陵区**街**号。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5日经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东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4年3月17日我院将此案退回沈阳市公安局东陵分局补充侦查, 2014年4月15日沈阳市公安局东陵分局经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至2013年8月, 被告人刘某某和舒某甲(另案处理)在沈阳市浑南新区43-13号111房屋内,用共同出资购买的复印机、切割机、压膜机、分页机、电脑主机、碎纸机、胶装机、刻录机、打印机等物品制作法轮功宣传单共计3000余页、法轮功书刊共计6000余本、法轮功光盘共计6000余张。
2.2002年初至2003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沈阳市鹏利广场、沈阳市小河沿动物园正门为张某某、盛某某运送法轮功宣传单共计3万多份、法轮功书刊共计约1000册。
3.2006年5、6月份的一天,在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国美电器附近, 被告人刘某某送给张某某、盛某某一套法轮功光盘。
4.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31-3号121为罗某某运送法轮功光盘共计400余张、法轮功书刊共计400余本。
5.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刘某某为马某某运送法轮功书刊共计300余册。
6.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末的每个星期五,被告人刘某某将马某某等人在沈阳市大东区凯翔二街10号111制作的“法轮功”宣传品运送至各个练功点,其中法轮功书刊共计1000余册、法轮功光盘共计1000余张。
2013年12月31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224路公交车车站附近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文件清单、 被告人刘某某身份证明、违法人员前科劣迹查询表、沈阳市公安局防范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出具的情况说明、舒某甲提讯证、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国保大队出具的关于刘某某前科、户口情况说明等;
2.证人罗某某、张某某、盛某某、马某某、舒某乙、贾某某、舒某甲证言;
3.辨认笔录、照片;
4.现场照片;
5.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法律实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支爽
2014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东陵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