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浑南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于沈某某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1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浑南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沈某某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某某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将本案退回沈某某市公安局浑南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1月15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决定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甲于2016年12月24日22时许,在沈阳市浑南区嘉华新城西区东侧门棋牌会所门前,与被害人黄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冯某甲持尖刀将黄某某头部右侧扎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右侧颞叶脑挫裂伤伴脑内血肿、右侧额颞顶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开颅术后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冯某甲于2019年8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冯某甲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沈阳军区总医院住院志、凶器未被找到的说明、提取监控视频文书等;
2.证人于某某、姜某某、关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温某某、冯某乙、金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4.鉴定意见:辽宁仁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6.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某某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支爽
检察官助理:王俊威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沈某某市浑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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