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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30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山西省沁县******号。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1年因犯强奸罪被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因犯故意损坏财物罪被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30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沁县**乡**村**号。1998年因犯抢劫罪被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30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沁县**乡**村***号。2007年因犯倒卖文物罪被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别名杨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30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山西省沁县*******号。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5年因犯强奸罪、盗窃罪,分别被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30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山西省沁县**镇**巷**号。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武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元;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申某某,绰号捣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30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沁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30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长治市*区**巷*号*****苑*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贩卖毒品罪;以被告人牛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盗窃罪;以被告人申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6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牛某某、李某某到被害人姚某某位于沁州中路金玉小区的家中闲坐,姚某某离开后,刘某某、李某某私自更换房屋门锁。次日刘某某给了姚某某一把钥匙,说要居住一段时间,姚某某不敢拒绝。后刘某某经常纠集牛某某、被告人周某某等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在该房屋内吸食毒品。其间姚某某数次要求离开,刘某某等人以各种理由拒绝。直到2016年12月17日晚姚某某报警后,刘某某等人才离开姚某某家。被告人刘某某、牛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姚某某住处居住长达半年之久,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姚某某的正常生活。

二、敲诈勒索罪

2016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在姚某某家居住期间,刘某某听被告人周某某说被害人姚某某嫌他们居住,便怀恨在心。 同年6月25日中午,刘某某多次派人将姚某某叫到其住处,以姚某某弄丢其马犬狗为由殴打姚某某,并向其索要5万元赔偿金,刘某某还以其他借口向姚某某索要10万元,并同被告人周某某殴打姚某某。姚某某无钱支付,被告人牛某某提出让姚某某以其长胜村的宅基地抵顶,姚某某被迫签订了3份协议,将其半成品房5间及17米宅基地转让给刘某某,将其8.5米宅基地转让给牛某某,姚某某才离开其住处。经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姚某某一处半成品房及两处地基工程造价为140957.55元。

三、非法拘禁罪

1.2016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某、牛某某驾车在沁县定昌镇富民巷遇见被害人赵某某,将赵某某带至沁州中路姚某某住处,刘某某伙同牛某某以赵某某欠刘某某钱不还为由殴打赵某某,当晚23时许,刘某某让安排牛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开车带赵某某到泊立村找赵某某父亲取钱,赵某某翻墙逃跑时,被牛某某、李某某控制并带回了姚某某住处,刘某某再次殴打赵某某,并威胁赵某某不给钱就找其老婆、孩子麻烦。赵某某被迫给刘某某出具了10余万元的欠条并保证年底付清。次日中午赵某某向其哥赵某某借款1000元交给刘某某,才离开姚某某住处。

2.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因购买淀粉厂怡康花园小区的住房发生债务纠纷,被告人李某在多次索要购房款未果。2016年5、6月的一天,李某要求被告人刘某某帮其索要债务,并承诺给付报酬。当日下午刘某某、李某同被告人牛某某到沁县淀粉厂杨某某的办公室要求杨还款,其间刘某某用烟头烫了杨某某。数天后的一天上午,李某,刘某某、牛某某同被告人魏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再次去到杨某某办公室,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要求杨某某还款,当晚刘某某安排魏某某、牛某某、李某某看守杨某某,次日中午刘某某指使被告人申某某、李某、魏某某驾车将杨某某带至*村村刘某某住处,刘某某、魏某某、申某某多次殴打杨某某,当晚20时许杨某某才离开刘某某住处。

四、非法持有弹药罪 

数年前,被告人刘某某从他人处购得子弹42发,存放于其松村家中铁皮柜内。经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28发为制式枪支子弹。

五、贩卖毒品罪

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刘某某两次在松村乡羌营村张某某中向张某某贩卖甲卡西酮(俗称筋)1.2克;2019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村村其家中向田楠贩卖甲卡西酮 0.3克。2019年5月17日下午,沁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刘某某随身携带疑似毒品22.73克。经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毒品成分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

六、盗窃罪

2015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刑)、何某某(已判刑)去到沁县定昌镇财源小区,用砖块砸碎被害人曹某某晋D96485斯巴鲁轿车的左后侧玻璃,将车内的香烟、超市购物卡、羽毛球拍等财物盗走。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为36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宅基地转让协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孙某某、赵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姚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牛某某、周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牛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为共同实施犯罪活动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刘某某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牛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

被告人刘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明知毒品而贩卖,情节严重;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周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李某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魏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李海明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牛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申某某羁押于沁源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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