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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汶检公诉刑诉〔2018〕17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6********,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住任城区**街道**村**号,2018年2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7日14时许,胡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汶上市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佛都公馆北门西侧附近时,与吴某某驾驶的鲁******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2.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胡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调解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记录;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汶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统娟

2018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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