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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人,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项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因赌博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11月12日因盗窃被青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项某某来到池州市贵池区**大道**网吧附近,用拉车门的方式拉开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皖R*****大众迈腾牌轿车,盗走主驾驶座位储物箱内的两张价值共计人民币1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池州禧贤楼大酒店”消费卡及40元现金。

2.2019年10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项某某来到池州市贵池区**路**号**烟酒店内,其趁被害人朱某某在店后隔间吃饭之际,盗走柜台上的一瓶茅台金王子酒和一个香烟模型。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鉴定,该茅台金王子酒的价值为213元。

3.2019年10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项某某来到池州市贵池区**路,用拉车门的方式拉开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皖R*****面包车,盗走档位边上钱包内的3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孙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智光

   2020年3月23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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