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一部刑诉〔2020〕Z87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1********,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2019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6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晚至9日凌晨,被告人梁某甲去到江门市江海区******楼盘一在建楼首层的工地仓库,使用工具撬开摆放在仓库内的一个木箱,盗走存放在木箱内的三条江源牌电焊线(规格均为25平方,长度分别为49.8米、99.8米、99.8米,评估价值共计人民币4721元)。
同年5月12日晚至13日凌晨,被告人梁某甲去到江门市江海区******公司研发车间负一层水电房,使用工具剪断并盗走现场已安装好在线槽里的一批珠江牌电缆(BVV-25平方电缆385米,BVR-16平方电缆76米,评估价值共计人民币6497元)。
同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去到江门市江海区******建筑工地,盗走放置在该工地门口空地处的一袋铝材废料(坚美牌70型,重量为30公斤,评估价值人民币300元),分装成两袋后搭乘摩托车运至****学校附近路边藏匿。至次日早上,被告人梁某甲将盗得的铝材废料以人民币230元的价格出售给收购废品的流动人员。
同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在江门市江海区******将被告人梁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单位报案人黄某某、梁某乙、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若该
检察官助理:冯广造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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