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住南康区**街**号,开挖机。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赣州市南康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赖某甲通过微信转转平台以24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名为“小太阳”的鹦鹉,卖家于次日通过快递方式将鹦鹉邮寄给被告人赖某甲。被告人赖某甲收到该只鹦鹉后将其饲养在家。2020年3月16日,侦查机关在被告人赖某甲家中扣押该只鹦鹉,经鉴定,该只鹦鹉为绿颊锥尾鹦鹉,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侦查机关在被告人赖某甲家中查获鹦鹉后,将被告人赖某甲带至南康区森林公安局进行讯问,被告人赖某甲如实供述自己购买鹦鹉的详细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鹦鹉一只;2.书证:人口信息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物流动态信息表、微信支付截图、非税收入票据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蓝某某、赖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甘玲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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