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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公诉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5********1017,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现住横峰县**乡**村**小组**号。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横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横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余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5********1036,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现住横峰县**乡**村**小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5********1015,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现住横峰县**乡**村**小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9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12月,在被害人曾某甲承包实施横峰县**乡**村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期间,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为了承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部的工程,便到项目部的施工现场,采取言语恐吓、无理阻工的方式,迫使曾某甲答应由余某甲、余某乙提供的砂石料,交易数额合计人民币4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表、归案情况说明、收条、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陈某甲、赖某某、吴某乙、王某某、黄某某、曾某乙、杨某某、郑某某、孙某某、陈某乙、余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知春

2019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余某甲现羁押于横峰县看守所;被告人余某乙、余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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