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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仁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崇仁县**乡**村**组。2016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11月17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后因其怀孕,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冯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拒不到案,2019年2月12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网上追逃。2019年9月18日冯某某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抓获,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的一天,段某某通过尧某联系被告人冯某某购买毒品,尧某就带着段某某到抚州市**道**超市对面约定好的地方,段某某拿200元现金给冯某某,冯某某就给了段某某一些冰毒(重量不详)。

2018年11月15日中午,段某某通过尧某联系被告人冯某某购买毒品,尧某就打了电话给冯某某,两人商量在抚州市**道某某超市对面交易,尧某就将段某某送到抚州市**大道某某酒店门口,段某某一人到抚州市**道**超市对面找冯某某,段某某拿200元现金给冯某某,冯某某就给了段某某一些冰毒(重量不详)。

2018年11月16日13时许,廖某某和被告人冯某某在微信上聊天,廖某某就叫冯某某送毒品给他,双方在微信上商量好在抚州市**城**宾馆内进行交易。2018年11月16日19时许,冯某某来到**宾馆**房间将一小包冰毒(重量不足1克)给了廖某某,之后廖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转了150元钱给冯某某,当时同在房间的还有廖某某的朋友郑某某和张某某。

2018年11月16日晚,冯某某从廖某某所在宾馆房间出来后,有人提出向其购买毒品,冯某某在给他人送毒品的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三包疑似毒品共1.30克,经鉴定三包疑似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冯某某被抓后,供述其向尧某购买毒品的事实,并带领公安民警将尧某抓获,尧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辨认笔录;

鉴定意见;

证人尧某、段某某、廖某某、郑某某和张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多次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立春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2、公安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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