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17〕157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118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9月26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0月26日被德兴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德兴市看守所。
本案由德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5日凌晨0时许,陈某在德兴市卡尔网吧内贩卖约0.2克冰毒给付某某,收取毒资50元。
2017年9月6日19时许和21时许,陈某两次在德兴市罗马国际KTV内共贩卖约1克冰毒给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毒资共计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德兴市公安局扣押于被告人陈康的手机一部及扣押清单等物证;
2.被告人陈某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尿检照片、视频监控截图、微信账号和交易记录照片等书证;
3.证人付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陈某、证人付某某、蒋某某的辨认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盛龙
2017年12月4日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德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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