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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宋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定南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7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定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定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平,女,1983年**月**日出生,湖南省衡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定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海,男,1991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定南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7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定南县历市镇赤水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定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李某平、罗某海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后,被告人宋某伙同李某平开始从事介绍卖淫活动,购买了一部接听嫖客电话的专用手机和在网上印制了大量的招嫖小卡片,同时雇请被告人罗某海往县城各宾馆、酒店去散发带有招嫖电话的小卡片。被告人宋某或李某平在接到嫖客的电话后会安排好卖淫女自行前往卖淫地点或由宋某开车接送卖淫女前往卖淫地点卖淫。事后宋某、李某平会根据卖淫女向嫖客提供的不同服务从中抽取70元至300元不等的介绍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期间,叶某某在定南县某宾馆住宿时拾得一张招嫖小卡片,然后通过卡片上电话号码与李某平互相添加为微信好友。2019年10月10日23时许,叶某某在定南县“鑫鸿宾馆”405号房间开了钟点房,通过微信联系李某平要求介绍卖淫女,李某平按叶某某的要求介绍了卖淫女刘某前往“鑫鸿宾馆”卖淫,事后刘某以微信形式支付了200元介绍费给李某平。

2、2019年11月3日凌晨,叶某某在定南县“蓝鸥酒店”开了8506号客房,然后联系李某平要求介绍刘某继续为其提供性服务,李某平随即通知刘某前往“蓝鸥酒店”。在“蓝鸥酒店”叶某某要求刘某留宿,同时约定包夜费为1100元,介绍费200元由叶某某另行支付给李某平,事后叶某某未支付介绍费。

3、2019年11月14日凌晨,李某平联系陈某某前往定南县“大富豪酒店”为他人提供性服务,在“大富豪酒店”4楼的一客房,陈某某与嫖客(待查)约定包夜服务费800元。事后陈某某以微信形式支付了200元介绍费给李某平。

4、2019年11月20日晚上,罗某海前往“龙辉酒店”等地的客房散发了招嫖小卡片后,当天晚上12时许,李某平接到嫖客打来的电话称“龙辉酒店”501、502房需要5个小妹提供性服务,李某平随即联系好小妹并通知宋某开车将自己和小妹一起送至“龙辉酒店”。在“龙辉酒店”五楼,嫖客尹某某看中了“小会”(身份待查)并要求提供包夜服务,事后尹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了1000元嫖资给“小会”;嫖客董某看中了韦某某并要求提供“快餐”服务,事后董某通过微信支付了200元嫖资给韦某某;嫖客江某某看中了陈某某并要求提供“全套”服务,事后江某某支付了300元现金给陈某某;嫖客苏某某看中了谢某某并要求提供“全套”服务,事后苏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了300元嫖资给谢某某;嫖客宁某某看中了李某平本人并要求提供包夜服务,事后宁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了1000元嫖资给李某平。交易完成后陈某某支付了100元现金介绍费给宋某,谢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了100元介绍费给宋某,韦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了70元介绍费给李某平,“小会”通过微信支付了300元介绍费给李某平。

5、2019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海明知宋某与李某平从事介绍卖淫活动,仍然接受李某平的雇请,共计21次为李某平散发了至少4000张以上的招嫖小卡片,李某平通过微信支付了2050元工资给罗某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辨认、检查笔录;5.电子数据;6.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李某平、罗某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李某平介绍多人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罗某海积极散发带有招嫖信息的卡片从事介绍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立华

2020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李某平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被告人宋某、罗某海现羁押于定南县看守所;

3、本案卷宗共肆册;

4、随案物品、文件已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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