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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信检公诉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61967*********,汉族,硕士研究生,教学人员,上饶**学院副教授,住江西省上饶市**公租房**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易商通(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设立易商通平台对外公开吸收公众存款。2015年10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注册成为易商通(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会员,2016年上半年成为上饶市信州区一级代理。2016年11月注册成立信州区军创易商通服务中心。被告人张某某以购物返积分、现金为由,通过口头宣传、微信群宣传等方式对外进行公开宣传,发展会员540余人,会员投资累计金额5476余万元。部分被害人资金直接汇款给易商通(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高某某(另案处理),部分被害人将资金给张某某,由张某某汇给高某某的个人账户或者公司对公账户。被告人张某某从中获利钱款部分用于建房、购买别墅等大额消费,部分获利未进行提现操作。经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易商通(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州区一级代理,在新业态、本地电商两个项目中共有859名会员在其名下报单,报单总金额为75,711,000.00元。(其中,新业态项目报单总金额为74,975,000元,本地电商项目报单总金额为736,000元)提现总金额48557017.58元,差额17206801.33元。

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上饶**学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曾某某、杨某乙、徐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易商通(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一级代理,在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寄存代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文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证据目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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