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信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余剑,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住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街道**路**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逮捕。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流氓罪,于1993年11月2日被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9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8月1日被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连同前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剑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余剑在上饶市信州区注册成立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并任法人代表,该公司从2015年11月起以龙腾养老山庄、石英矿加工厂项目建设为由,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融资,以发放礼品、召开会议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同时以月利息2%为饵,诱导老年人进行投资。以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的名义与集资人员签订《借款合同》。经公安机关侦查,涉案被害人达60人,融资金额为1374999元,已支付利息为125800元,被害人投资款为12491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驻人口查询、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资产管理公司上饶分公司与被害人签订的《借款合同》85份;企业信息、任命书;写字楼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刘某某、郑某某、徐某甲、杨某甲、杨某乙、诸某某、颜某某、齐某某、黄某某、江某某、张某甲、周某甲、吴某某、何某甲、欧某某、应某某、施某甲、李某某、童某某、余某某、施某乙、章某某、周某乙、何某乙、熊某某、诸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冯某某、吕某某、罗某某、项某某、鄢某某、蔡某某、杨某丙、徐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剑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赣饶华信专审字[2021]第006号《专项审计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养老山庄、石英矿加工等工程项目,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余剑如实供述,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余剑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锋
检察官助理:冯婕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两张,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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