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栗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号,住**镇**栋,2004年10月2日至2014年12月22日期间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缉毒支队、深圳市公安局、萍乡市上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警大队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8月8日因寻衅滋事被上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2月28日被上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8日本院重新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寻衅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28日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龚某某从萍乡高铁站坐上了萍乡到南昌的高铁准备出去打工,到达南昌高铁站后,被告人龚某某总感觉有人在背后跟踪他,于是在南昌高铁站大喊大叫,铁路公安民警就将其送上了回萍乡的高铁。2月27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龚某某的姐夫柳某某从萍乡北站把他接回了上栗**小区,然后买了一瓶天之蓝白酒回到家中,被告人龚某某在家喝了一次性杯子两杯半左右的白酒。2月2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想出去散散心便与柳某某一起下了楼,上了柳某某的车子,被告人龚某某发现手机没有带,就叫我柳某某开车掉头回去拿手机。柳某某将车开到**小区**栋**单元**处,被告人龚某某下车后幻想有人要打他,于是在车库入口旁一楼楼梯口处拿了一把以前藏好的菜刀,藏在外套里面。龚某某从一楼楼梯间走出来时,看到了站在一楼地下停车库门口的姚某某,被告人龚某某就直接从衣服内抽出菜刀朝姚某某身上砍了去,姚某某被龚某某砍伤后立即逃跑,被告人龚某某持刀追了一段距离没追上,便返回地下停车库附近。到达地下停车库门口时,遇到了正骑摩托车经过的黎某某,被告人龚某某拿出菜刀朝黎某某的右手臂处砍了过去,黎某某被砍后骑着摩托车往小区门口逃跑,龚某某持菜刀追逐被黎某某躲开。随后被告人龚某某看到了骑摩托车停在小区门口的肖某某,遂上前持菜刀朝肖某某的身上砍了过去。肖某某被砍后逃到旁边的一个小卖部里面,被告人龚某某持菜刀追逐未果,从小卖部出来时,被上栗派出所民警抓获。黎某某、姚某某、肖某某三人随后被送入医院治疗,经上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姚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肖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2020年4月9日宜春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龚某某作案时的精神状况作了司法鉴定出具了赣西司法鉴定所【2020】司鉴字1026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2020年8月25日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龚某某作案时的精神状况重新作了司法鉴定,出具赣精司法鉴定所【2020年】精鉴字第139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二次鉴定意见均认为,被鉴定人龚某某患有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残留性精神病性障碍),不宜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强制戒毒记录、人口信息、吸毒人员管控、查获详细信息、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入院记录、福田中心卫生院住院病案、办案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黄某甲、游某某、刘某某、柳某某、龚某某、黄某乙、陈某某、黄金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黎某某、姚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萍)公(司)鉴(DNA)字[2020]88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上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赣西司法鉴定所【2020】司鉴字1026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黄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小区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二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的情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发良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指定居住在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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