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永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某某,住江某某**镇**路**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3月26日、2007年、2011年10月11日被江某某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江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江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5197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某某,住江某某**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江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江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单独或通过将毒品存放在江某某**镇“**装饰店”,由该店店员即被告人林某某代卖的方式进行贩卖毒品,罗某某定价毒品海洛因150元/个(一小包),林某某以170-200元/个进行贩卖,林某某从中赚取20至50元的差价,期间,林某某贩卖毒品非法获利近千元。其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6日20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上罗某某向其购买毒品,并在江某某**小区罗某某住处楼下进行毒品交易,李某某支付罗某某600元现金,罗某某给了李某某一小包麻古和冰毒毒品,李某某离开江某某**小区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李某某身上搜出麻古和冰毒,经称重:麻古净重0.3克、冰毒净重0.78克,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搜出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2.2019年11月20日21时许,吸毒人员何某甲通过电话联系上罗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罗某某因不在江某某城,叫何某甲到林某某处购买,何某甲联系上林某某,在美家装饰店附近与林某某进行毒品交易,何某甲将200元现金交给林某某,林某某将一个毒品海洛因拿给何某甲,何某甲买到毒品之后将毒品吸食完毕。经林某某辨认何某甲在2019年下半年以来在林某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3次,每次一个毒品海洛因。
3.2019年11月21日9时许,吸毒人员何某乙通过电话联系上林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林某某叫何某乙到**装饰店附近等,何某乙在等待林某某时,看到罗某某与林某某一起到了店子里面,之后林某某告诉何某乙,她手里的毒品海洛因己经卖完,等罗某某重新将毒品包装好后在卖,十几分钟后,罗某某将包装好的毒品海洛因交给林某某贩卖,林某某将包装好的一个海洛因给了何某乙,何某乙将200元现金给了林某某。经林某某辨认,何某乙从2019年8月开始向林某某购买了毒品海洛因12次,每次200元,一个毒品海洛因。
4.2019年11月21日13时许,吸毒人员蒋某某毒瘾发作,想吸食毒品,开摩托车来到林某某的店子附近向林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蒋某某支付了150元现金给林某某,林某某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交给蒋某某,蒋某某买到毒品后直接回到家中将毒品吸食完。经林某某辨认,蒋某某在2019年10月以来向林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五次。
5.2019年11月22日,吸毒人员奉某某微信转账400元钱喊朋友蒋某某帮其购买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当天蒋某某将这400元钱微信转账给朋友毛某某喊毛某某想办法帮其购买冰毒,毛某某微信收到400元钱后,换取400元钱现金并且将这400元钱现金交给其老表李某某喊李某某帮忙购买冰毒。李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下午电话联系上罗某某,双方约定到江某某**小区拿货,李某某来到罗某某居住的江某某**小区后面与罗某某当场交易毒品,李某某给了罗某某400元钱现金后,罗某某将两小袋冰毒给李某某,李某某买到毒品后将冰毒转交给毛某某,毛某某将冰毒转交给蒋某某,蒋某某来到**镇**附近把两小包毒品交给奉某某。
6.2020年8月8日罗某某将一个装有10个毒品海洛因的益达口香糖瓶子放在林某某工作的美佳装饰店的柜子下面并告诉林某某,帮其贩卖毒品海洛因,同时讲陈某某马上来拿毒品,罗某某将手上拿的一个毒品海洛因交给林某某。2020年8月10日,吸毒人员陈某某开着摩托车来到美家装饰店子附近后与林某某见面交易,以200元现金的价格向林某某购买一个毒品海洛因,陈某某买到毒品回家后将毒品吸食完。2020年8月11日,陈某某开摩托车又来到美家装饰的店子附近与林某某发生毒品交易,陈某某又以200元现金的价格向林某某购买海洛因一个。陈某某与林某某的毒品交易,林某某进行了登记,在2019年9至10月份在林某某手中有9次购买毒品海洛因,经罗某某同意后进行赊欠购买;2020年8月11日,办案民警在林某某工作的美家装饰店柜子下面将装有毒品疑似物的口香糖瓶子查获,当场搜出用锡纸包裹疑似毒品9小包。经称重:9小包疑似毒品净重0.578克。经对陈某某尿液检测,结果对海洛因成阳性。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搜出的9小包疑似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林某某于2020年8月1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照片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尿检报告、检验报告;7.现场勘验、搜查、提取、称量、辨认等笔录;8.手机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林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志林
检察官助理:李亚姣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6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及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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