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牛某某,曾用名牛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88********,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汝阳县**乡**村**庄组。因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汝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汝阳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曾用名范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96********,汉族,初中毕业,***广告公司工作人员,住河南省汝阳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汝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汝阳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9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汝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汝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汝阳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曾用名闫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8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汝阳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汝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经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汝阳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2019年5月2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史某某(另案处理)在汝阳县境内,以每只100元不等的价格大量收购汤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牛某某、范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收购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后通过李某(另案处理)等中间人联系购买人,通过郭某(另案处理)等人安排的长途客车将红腹锦鸡销售给购买人。其中:
2017 年冬季至2018 年春季,被告人牛某某在汝阳县**乡**庄自家房后麦田、自家耕地、老宅竹园等处,多次非法猎捕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腹锦鸡37只,后出售给史某某从中牟利。
2017 年冬季至2018 年春季,被告人王某某在汝阳县**镇**村自家附近林坡处,利用铁丝网先后两次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腹锦鸡4 只,出售给史某某从中牟利。
2017年冬季至2018 年春季,被告人范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汝阳县**乡**村**组、**乡**村**组附近竹园、林坡等处,利用逮鸟网多次非法猎捕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腹锦鸡18 只,后将其中16 只红腹锦鸡出售给史某某从中牟利。
2017 年冬季至2018 年春季,被告人闫某某伙同王某某、范某某等人在**乡**村**组附近处,利用逮鸟网两次非法猎捕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腹锦鸡3 只,后出售给史某某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史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牛某某、范某某、王某某、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搜查等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非法猎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37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范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18只,出售16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猎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4只,情节严重;被告人闫某某非法猎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3只,各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瑞瑶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范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偃师市看守所;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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