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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二部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汉族,本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镇**村*组,住河南省汝州市**苑**号楼**楼**户。因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洗钱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

2010年至2014,被告人陈某某在汝州市**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先后任出纳、会计,2016年至2019年3月,陈某某在河南**资产管理公司(下称**公司)任会计兼出纳。汝州市公安局在侦办杨某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时,发现杨某某任法人的亿润公司在没有相关国家融资资质的情况下对外以一分至二分的利息回报引诱社会群众以投资理财的名义签订理财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因汝州市工信局要求汝州市担保公司整体综合整顿,2015年8月汝州市**担保公司应政府要求登报公示注销,并将汝州市**担保公司遗留的尚未兑付本金客户转至**公司名下,以**公司名义处置剩余遗留客户业务。汝州市公安局因侦查案件需要,调取**担保公司及**公司的相关会计资料时,陈某某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

二、洗钱

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担保公司没有办理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对外开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条件,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而吸收存款,帮助**担保公司开展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业务,为了规避政府部门对**担保公司对公账户的监管,陈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银行卡账户用来存放亿润公司吸收的存款、发放亿润公司的贷款,共存放吸收的存款6081116元,发放贷款或支付利息1271796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杨军某、刘某某、武某某、焦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路某某、杨妍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闫某某、毛某某、张嫣某、路金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之规定。 

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洗钱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属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冬伟

检察官助理:钱小锋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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