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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885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打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号**房。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叶某甲伙同同案人郭某甲、廖某甲、廖某乙、唐某甲(另案处理,均已判刑)等人合伙在汕头市潮南区**街道**居委开办印制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工场,并雇用同案人林某甲(另案处理,审查起诉)及同案人张某甲、马某甲、李某甲(另案处理,均已判刑)等人印制假冒“贵州茅台酒”及“云烟”等品牌的注册商标标识。

2018年4月11日,公安机关联合有关部门对该印刷工场进行检查,现场扣押假冒“云烟”香烟商标标识594000个、“贵州茅台酒”商标标识22400万个以及机器一批等,抓获同案人张某甲、马某甲、李某甲。后经对周边清查及外围电线布局落户排查,在印刷场附近又查获3个仓库及2个冲车点,扣押假冒“贵州茅台酒”商标标识7509900个、假冒“云烟”、“苏烟”、“双喜”等商标标识8212000个、机器一批等。

经查询,“贵州茅台酒”、“云烟”、“苏烟”等商标标识均属注册商标,且商标所有人未授权被告人叶某甲等人所在工场加工印制被查获的商标标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扣押、委托保管、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商标注册证,相关证实材料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甲及同案人郭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结伙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林洪

2019年11月19日

附:

1. 被告人叶某甲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 证据目录一份、案卷六册;

3. 被告人叶某甲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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