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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新检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县,住**县**乡**村**组**号。2018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5月13日刑满执行完毕。因涉嫌盗窃罪(遗漏罪行),于2019年3月4日被永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吉安市监狱服刑期间被永新县公安局解回并羁押于吉安市监管医院),2019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事实

2017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窜至永新县禾川镇建设东路繁荣街高土巷居民小区,见被害人王某某家大门敞开,遂趁无人发现之际,溜门入室盗窃一女式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

2017年10月6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至永新县禾川镇秀水路农商银行附近小区,见被害人吴某某居住的三楼房门未关,遂趁无人发现之际,溜门入室盗窃一部魅族M2手机以及芙蓉王香烟(王芙系列)5条、玉溪(软装)、哈德门(硬装)、白沙(软装)、白沙(硬装)香烟各1条。经永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手机和香烟价值人民币1964元。案发当日,被告人黄某甲查看该魅族M2手机并试出被害人吴某某的微信钱包支付密码,当即以微信红包方式从被害人吴某某绑定的建设银行卡内转走现金人民币2100元,用于网络游戏账号充值。

2017年12月2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至永新县禾川镇沿江路中医院附近小区,发现被害人贺某某租住的五楼房门未关,遂趁无人发现之际,溜门入室盗窃一部VIVO X4手机和一女式挎包,包内现金人民币200元和若干证件卡。经永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286元。

2018年2月1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至永新县禾川镇沿江路中医院附近小区,发现被害人刘某某租住的三楼房门未关,遂趁无人发现之际,溜门入室盗窃一黑色女式挎包,包内有一部OPPO A37手机、现金人民币500元和若干证件卡。经永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

2018年2月2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至永新县禾川镇北门居民小区,发现被害人周某某家大门敞开,遂趁无人发现之际,溜门入室盗窃一黑色女式双肩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六、七百元。

二、抢劫事实

2017年10月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至永新县禾川镇茗园街茗秀庄小区,发现被害人徐某在租住一楼卧室内玩电脑。被告人黄某甲遂关掉该栋房子外墙上的电表开关总闸,想让被害人徐某离开卧室。观察到被害人徐某离开卧室后,被告人黄某甲趁人离开之际,溜门入室实施盗窃,在卧室翻找财物过程中正好被害人徐娟撞见。被告人黄某甲则从被害人徐某卧室电脑桌上拿起一把菜刀威胁被害人徐某并让其离开,菜刀在举起过程中割伤被害人徐某右手拇指,被害人徐某见状赶紧退后,让被告人黄某甲逃离。被告人黄某甲盗取一部VIVO X7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微信转账等截图、现场指认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龙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贺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实施盗窃,盗窃数额较大;同时在入户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及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浩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安市监管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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