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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永检一部刑诉〔2020〕1750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永嘉县****村。曾因赌博,于2009年4 月6 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均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分别于2010 年6 月2 日、2010 年12 月18 日、2014 年7 月21 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6月18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本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汤某某从温州市龙湾国际机场乘飞机至云南省昆明市,后转机至云南省临沧市,之后绕过边境检查站,从云南省**镇偷渡到缅甸果敢老街。

2、2018年7月9日,被告人汤某某伙同金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从缅甸果敢老街偷渡至云南省**镇,后从云南省乘飞机回到浙江省温州市。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汤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航空进出港信息、金鼎赌场前台交易记录、永纪【2020】91号文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金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汤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知武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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