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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检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住吉林省永吉县******社。因涉嫌盗窃妨害公务,经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至24日,被告人汪某某在吉林省永吉县**镇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555.00元;在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对其实施抓捕过程中,被告人汪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1.2019年10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汪某某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吉林省永吉县**镇**蔬菜商店门前红色恒胜牌三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2.2019年10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汪某某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吉林省永吉县**镇**调料商店门前木兰牌三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3.2019年10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盗窃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公路东侧黑色大洋弯梁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元;

4.2019年10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盗窃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公路南侧福田牌三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375.00元;

5.2019年10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盗窃三轮车被群众及时报警,接警后,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镇派出所民警徐某某、张某某、范某某乘警车对被告人汪某某实施抓捕,在吉林省永吉县**镇**村附近将被告人汪某某抓获,期间,被告人汪某某用脚踹徐某某裆部一脚、踹张某某胸部一脚。后被告人汪某某被民警制服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经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被告人汪某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汪某某盗窃摩托车实物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住院证明书、医疗手册;

(3证人徐某某、张某某、范某某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张某某、韩某某、唐某某陈述;

(5被告人汪某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勇

2020年12月8

                               

附件:1.被告人汪某某现在吉林省**精神康复医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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