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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村**村**组**号,现住址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9日被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永修县看守所。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自2020年3月底开始接触网络赌博,一直到同年5月份,因赌博欠下较多外债,故陈某借自己是永修县某商行酒水推销员的身份,直接与客户联系,私扣商行酒水钱财,该行为被商行发现且于2020年5月17日被商行辞退。2020年5月18日12时许,陈某与永修县某足浴店股东尤某某沟通,以虚构啤酒折扣活动的方式,通过微信询问尤某某是否需要订购啤酒。由于某足浴店股东不清楚陈某己被商行辞退,双方商谈好之后,由某足浴店股东张某某在2020年5月18日向陈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转账5000元,同年5月20日向陈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转账17500元,同年5月28日向陈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转账3000元。之后没有接到陈某承诺要配送的酒水且联系不上陈某本人,微信也被拉黑,某足浴店共计被诈骗25500元。

2020年5月21日,陈某以虚构啤酒折扣活动的方式,通过微信询问合家乐超市负责人方某某是否需要订购啤酒,方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答应订购,且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6000元的预付款,后陈某称月底左右发货,直到31号方某某联系陈某时发现其电话打不通,自己的微信也被陈某拉黑,方某某共计被诈骗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陈某的基本情况表、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尤某某、张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华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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