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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毕检公刑诉〔2018〕85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住织金县珠藏镇*****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5月25日经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2月8日由织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3月28日移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6日再次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10月21日晚12时许,织金县珠藏镇原***被害人何某某带领镇**委工作人员被害人郭某某以及王某乙、程某某、涂某某、丰某某等共六人到该镇**村***组动员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两兄弟作计划生育手术,当涂某某、丰某某推门进入王某丙家动员其妻黄某某作引产手术时,王某丙之父王某丁(与王某丙同住一屋,已判)闻讯提起弯刀前来阻止,欲砍涂某某、程某某。涂、程二人便与王某丁抢夺弯刀,其他计生委干部也赶来帮助。将王某丁手中的弯刀夺掉,后王某丁又提起镰刀在计生干部中边砍边喊救命,王某丁之子王某戊(已判)、王某甲及村民罗某某等人闻讯即赶来对计生干部进行围攻。在围攻过程中,王某戊持木棒对程某某进行殴打,何某某、郭某某被王某丁、王某甲等人砍伤。后何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何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砍伤头部,造成左颞骨崩裂,脑组织溢出而致中枢性死亡;郭某某口腔缺失8枚属重伤,头顶枕部、面部及右手部损伤分别评定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陈某某、王某己等人证言;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4、归案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黎

               2018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2份。

  3、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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