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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武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白某甲,又名白某乙,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6104311989********,现住址陕西省武某县**镇**村**组,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武某县**镇**村**组,无业。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武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武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7日被武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某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86********,现住址陕西省武某县**乡**村**组,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武某县**乡**村**组,无业。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武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武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武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武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1日被武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某县看守所。

被告人付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6104311995********,现住址陕西省武某县**镇**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武某县**镇**村,无业。2016年10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武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5日被武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武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1日被武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某县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甲,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92********,现住陕西省武某县**镇**村**号,无业,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武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9日经武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31日被武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某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85********,现住陕西省武某县**镇**村**组,无业,2020年6月29日经武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31日被武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某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又名刘某乙,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93********,现住址陕西省武某县**乡**村**组,无业。2016年7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武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9日被武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武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6104311996********,现住址陕西省武某县**乡**村**组,无业。2016年7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武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0日被武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武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6104311996********,现住址陕西省武某县**乡**村**号,无业。2016年7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武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9日被武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武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白某甲、付某某、杜某乙、陈某某、刘某甲、张某甲、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杨某某(已判决)和张某乙因琐事产生矛盾,2016年7月20日凌晨2时左右,杨某某纠集何某某、白某甲、付某某等11人手持皮鞭、棒球棍、关公砍等作案工具在武某县普集镇营西村农家乐一四合院内,对张某乙实施殴打,致张某乙头、面、腿等部位多处受伤,经咸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调解,杨某某赔偿受害人张某乙1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书证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白某甲、付某某、杜某乙、陈某某、刘某甲、张某甲、王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志文

                                    书记员:李迪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本案卷宗4册,光盘2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被告人白某甲、何某某、付某某、杜某乙、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某县看守所,刘某甲、张某甲、王某某被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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