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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诉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519**********,汉族,文盲,户籍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住********号,农民。2005 年10 月8 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正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处以警告;2005 年10 月9 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正宁县公安局处以10 日行政拘留;2005 年12 月7 日、2006 年2 月24 日因扰乱机关单位工作秩序均被处以治安警告;2007 年1 月16 日因严重扰乱机关单位秩序被庆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9 年4 月18 日因扰乱机关单位工作秩序、扰乱公共秩序被庆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5 年12 月16 日因寻衅滋事被正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正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6月27日被正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以来,被告人吕某某为达到个人的非法目的,向当地政府提出诸多无理要求,被公安机关多次教育且行政处罚,正宁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6日以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3月21日因病提前释放后,就其办牛场及法院给其判刑问题前往正宁县信访局及县委办缠访、闹访

2018年3月23日上午,吕某某来到正宁县委信访局反映其从监狱回来后无面无油,无法生活,要求组织解决,上访要他的牛,给其投资办牛场的钱给了河南人等问题,大骂县上以前领导和现任领导。

2018年4月10日下午两点半,吕某某来到正宁县县委信访局,问为什么要给他判刑,信访局工作人员给解释说:“既然法院判决,肯定是你有违法行为,否则也不可能胡乱判决”,吕某某就骂道:“我犯的谁的法?日本人的法还是国民党的法?”,接着就大骂县上主要领导,一直吵骂到下班时间,信访局通知**乡政府来人将其接走。

2018年5月2日下午两点半上班,吕某某来到正宁县县委信访局,问为什么给他判刑了,工作人员给解释时吕某某不听,就用脏话大骂县上主要领导及法院工作人员,骂了一阵后又上到二楼,骂着去敲领导的门,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解时,吕某某拒不听劝解,骂的声音更大,县委办工作人员又将吕某某拉到县委信访局,吕某某还是不停的大骂县上领导及法院,一直到下午六点左右,**乡政府来人将其带回。

2018年10月16日上午九点左右,吕某某来到正宁县县委信访局,破口大骂说把他的牛弄丢了,他要他的牛哩,还说了一些反动话,吕某某越骂越难听,说是黑监狱、黑法院把他判刑了,办案民警不公,共产党给发的工资,不为民办事,一直口口声声把他老爷关到监狱了,严重影响了机关的办公秩序,信访局工作人员报警后,民警将其带离信访局。

吕某某就其办牛场问题及法院判刑问题缠访、闹访达三十余次。在县信访局上访过程中,多次冲到县委办对处理过自己问题的部分领导进行辱骂,严重影响了正常办公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5年**乡为吕某某家建房,按国家政策建房款由县财政划转至吕某某一折通账号,吕某某也答应将其建房款取出支付建房工程款,但2018年3月吕某某出狱将其一折通存折换卡,将建房款30000元取走,乡村干部多次催要均遭到吕某某辱骂,拒绝归还该工程。

2003年12月3日吕某某将自家房屋以16000元出售给同村村民王某某,合同明确提出房屋树木及物品归王某某所有,2018年清明节,吕某某以自己出售给同村村民王某某家的房屋,未将树木出售为由将王某某院落及门前的树木无故砍伐。

吕某某自2018 年3月出狱后多次去县乡两级党委闹访,称其无面无油,村委会多次给其买面买油共计花费1888元,每次接访吕某某都要求接访干部满足其无理要求才肯配合接访干部工作,接访干部为了工作推进只能给其买面买油,给其管饭并结其上访住宿等费用;吕某某出狱时,白银监狱给其200元用于回家,乡镇干部将其接回,吕某某个人花费达300余元,乡镇干部将其200元扣除,吕某某多次在县乡两级政府闹访要求退还其200元,并辱骂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无奈退还吕某某200元。经对吕某某个人账户进行调查发现,吕某某个人账户资金在其出狱时高达59000 余元,同时享受国家一类低保等各种优惠政策,根本不存在生活困难等问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正宁县信访局来访登记表、正宁县**乡人民政府文件、正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光碟19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为达到其非法目的,向政府提出诸多无理要求,无理取闹,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朝辉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西峰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伍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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