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2********3046,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住横峰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横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7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横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晚23时许,谢某某和其丈夫陈某某开车从横峰县城返回葛源,途径**乡**村三岔路口时因夫妻之间吵架而停车报警。横峰县**派出所民警罗某和辅警出警至现场进行处理,当晚饮酒后的谢某某拒不配合并辱骂民警,并拿出手机拍摄民警并以坐在地上、哭喊的方式干扰民警执法。在民警警告谢某某不要干扰执法的过程中,谢某某用手推搡民警,在民警上前制止谢某某时遭到谢某某强烈反抗,谢某某用手抓伤民警罗某的脖子。民警便传唤谢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谢某某仍然拒不配合,现场民警使用手铐强制传唤过程中,谢某某剧烈反抗并咬伤民警罗某的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病例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量刑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横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宜键
检察官助理:罗照
2020年9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上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壹份。
4.《量刑建议》、《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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