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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63********,汉族,初小文化,住云南省楚雄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楚雄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楚雄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正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楚雄市**镇**街**道岔路口路边,以60元的价格向一商贩购买箐鸡一只,并将该鸡赠送给黄某某饲养。2020年3月2日楚雄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楚雄市**村**号黄某某家查获该鸡。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鸡属白腹锦鸡,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腹锦鸡一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傈

检察官助理:丁宏武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电话:1838788****。

2.刑事侦查卷宗壹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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