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长县院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11994********,汉族,大专文化,工作单位:延长*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东段*号,住延长县*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延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延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孟某某因网络赌博需要用钱,编造其可以在延长石油油田气化工科技公司*炼化厂帮助安排正式工作的虚假事实,欺骗白某、段某某二人帮助介绍人员,并提供虚假录用文件,让被害人签订虚假工作合同,共骗取13人共计191万元。
其中白某帮助介绍7人安排工作,因二人存在债务纠纷,白某将该7人所转给自己账户的工作预付款与被告人孟某某抵账30万元后,共转给被告人孟某某81万元,段某某帮助介绍4人安排工作,并转账给被告人孟某某60万元。同时被告人孟某某以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其同学刘某、崔某某二人信任并转账计21万元。所骗取钱财被孟某某用于网络赌博及其他花销。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孟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编造能帮人安排工作的虚假事实,骗取13名被害人共计19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二张。
3.物证手机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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