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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田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983********,满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大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田某于2019年7月20日23时许,酒后无证驾驶辽E****8号小型轿车,在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丽鼎王朝KTV门前路段欲行驶倒车时,与出租车尾部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田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在送检的田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63.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于2019年7月25日经公安机关审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甲、肖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供述;

4.鉴定意见:沈佳司鉴所(2019)法毒(酒)鉴字第1927号。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金甲

2019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田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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