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栾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98********,汉族,初中,无无,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住汝阳县陶营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栾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栾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尚某某和王某某(未到案)在洛阳市九都路东下池租住的屋内密谋,由王某某以开网店赚钱的名义通过手机聊天软件火花APP 联系受害人后将受害人介绍给尚某某,尚某某用在网上推荐王某某的软件QQ号174746**** ,然后尚某某冒充“官方认证了√”和QQ号28509**** 昵称:网店指导-李老师与受害人联系,二人扮演导师及官方角色,相互配合,要求受害人通过支付宝扫码、微信发红包、京东白条购物及QQ发红包等方式进行诈骗。
2019年10月10日至19日期间,王某某通过手机聊天软件火花APP联系上受害人孙某后,将孙某介绍给冒充官方认证及网店指导-李老师的尚某某,尚某某以开网店需交保证金、上货、店铺装修和开京东网店等为名,骗取孙某京东账号和密码后,在孙某的京东白条上提取现金2700 元和购买价值2948 元的vivo手机一部。诱骗孙某先后通过支付宝花观扫码、微信、qq 付红包等付款10 次,连同之前所骗财物,总价值8159 元。12 月2 日孙某发现被骗后,要求尚某某给其退钱,该尚仍以通过美团退钱为由,骗取孙某手机号及验证码,通过美团购买一张价值270元的火车票,后又退票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842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松立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被羁押在栾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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