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2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市,住**市**镇**村。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女,1952年**月**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2195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市,住**市**镇**村。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携带“法轮功”宣传品,由于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载乘高某某来到**市**镇**村,二人向**村村民家中传播“法轮功”书籍11册、刊物44册、图片61张、宣传单11张、报纸81份。次日,公安机关在于某某、高某某位于**镇**村的住宅内依法扣押“法轮功”宣传书籍53册、刊物107册、 光盘10张、图片3张、宣传单208份(其中同类宣传单175份)、报纸2份、标语6张、标志物4个。经鉴定,上述“法轮功”宣传品均为“法轮功”邪教反动宣传品。案发后,于某某、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传播邪教宣传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玉财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