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检刑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甲,又名李某乙,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镇**村**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屯**院**。2008年2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在逃),同年3月2日被柳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又名李某戊,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镇**村**号,住吕梁市离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在逃),同年9月8日被柳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镇**村**号,住吕梁市离石区**小区**单元**室。2008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3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洪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柳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临县农经服务中心工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街**号,住吕梁市离石区**园**单元**室。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柳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丁,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1197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吕梁市离石区林业局工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路**号,住吕梁市离石区**小区**单元**室。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柳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己,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84********,汉族,高中文化,临县房产管理局工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街**号,住原籍。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柳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镇**村**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2016年3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柳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镇**村**号,住吕梁市离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8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6年3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柳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镇**村**号,住本村。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在逃),同年4月26日因病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庚,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镇**村**号,住本村。2008年因赌博被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柳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辛,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镇**村**号,住本村。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柳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壬,又名李某癸,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镇**村**号,住吕梁市离石区**村**小区。2019年3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柳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A,又名李某B,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镇**村**号,住本村。2013年10月12 日因吸毒被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柳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又名陈某某苗,女,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2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路**号,住吕梁市离石区**街**号。2019年3月2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柳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C,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镇**村**号,住本村。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柳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吕梁市公安局指定柳林县公安局管辖。该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被告人李某丁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某己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庚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告人李某辛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壬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A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窝藏、包庇罪,被告人李某C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10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并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1月11日先后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3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其兄李某D(已判决)在临县县城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批捕在逃期间, 2005年8月,李某甲伙同王某甲(又名王某乙,另案处理)在吕梁市离石区东江大酒店与东北籍张泽宇(绰号“某某乙”)、张某丙等人聚众斗殴,李某甲向张某丙猛刺两刀致其重伤。2008年2月15日,李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此李某甲在吕梁市离石区、临县一带恶名远扬。
出狱后,李某甲在临县注册成立通泰达运业公司,以此为依托,施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承揽泰业煤矿原煤运输业务。2008年6月到2009年3月,被告人李某丙、崔某甲、李某丁加入该公司,负责维持秩序、结算运费、派车等。2009年3月,泰业煤矿开始生产,该公司垄断原煤外运业务,开始实施强迫交易犯罪行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后张某甲、李某己、刘某甲、张某乙、武某某、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李某A、陈某某、李某C加入,该组织逐渐发展壮大,形成以李某甲为组织、领导者,李某丙、张某甲、崔某甲、李某丁为积极参加者,李某己、刘某甲、张某乙、武某某、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李某A、陈某某、李某C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人员发展壮大的基础上,李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先后成立了通泰达煤业公司、众杰泰洗煤厂、山西泰华隆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晋华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快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进一步壮大其组织,以期多渠道获得更多非法利益。通泰达运业公司、煤业公司实际运行,众杰泰洗煤厂在建未投产,其余三个公司未实际运行。在该组织发展壮大的过程中,2012年5月购买利祥大厦,2014年投入使用,其中九层、十层用作该组织办公场所,其余楼层出租盈利。
组织特征: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并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被告人李某甲,发起、成立该组织并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主要通过对积极参加者的管理实现对该组织的控制。管理方式粗暴,对**经常凶骂吼叫、言语威胁。为组织成员摆平事端,免受法律追究,维护组织成员利益,系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
被告人李某丙,负责管理通泰达运业公司的**,同时兼任**保卫**,受李某甲指使为其非法控制泰业煤矿运输业务提供服务,指使或伙同**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临时纠集他人实施犯罪,为组织成员摆平事端,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张某甲,虽然在通泰达运业公司无具体职务,但直接受李某甲指使,积极参与较严重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崔某甲,全面管理该组织的财务、人员等,为该组织的发展壮大起积极作用,属于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某丁,主管该组织的业务,管理部分人员,为该组织的发展壮大起积极作用,属于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
被告人李某己,*乙公司**,但与李某甲来往密切,受李某甲指使,雇凶伤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被告人刘某甲,受张某甲指使,参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乙,受李某甲指使驾车撞击李某E,实施故意毁财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武某某、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受李某丙指使,不同程度的参与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李某A,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负责开派车证,参与该组织实施的强迫交易罪,作用明显;被告人陈某某,加入该组织后担任出纳,在公安机关对李某甲开始调查后受李某甲指使为李某甲汇款等;被告人李某C,受李某甲指使为李某甲逃避侦查提供帮助。以上10人对该组织起一般作用,系该组织的其他参加者。
通泰达运业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安全稳定和经济利益,有约定俗成的纪律规约。李某甲组织**开会时多次强调,要注重维护公司的利益,要求**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对维护公司利益作出贡献的给予奖励。**队维持秩序时,遇有插队或者闹事的,轻则呵斥,重则打骂。部分司机不听话或插队的,拖延发放派车证。维持秩序的**安排:派车室一个,磅房和煤场各安排一个,路上一般留两个。
经济特征:
该组织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发展。
被告人李某甲于2008年5月成立通泰达运业公司以后,2011年又成立了通泰达煤业公司。运业公司先后给孝义楼东煤气化公司、山西亿祥洗煤厂等客户派车运输或者由客户向其缴纳服务费、好处费、管理费(以下统称管理费)后自行组织车辆运输。共收取管理费、运费2.2亿余元。另外运业公司给柳林县森泽煤铝公司运输铝土矿,给中阳东义煤电铝公司运输精煤,运费共计2000万余元。煤业公司从2011年至2018年煤炭销售收入6亿余元。
2014年3月,楼俊公司欠郝某某款696万元,楼俊公司销售部用泰业煤矿原煤29000多吨抵顶。李某甲得知后,连续给郝某某打电话逼要,郝某某担心原煤卖给别人运不出去,只好答应。至案发仍有410万元煤款未付。
以上获取的经济利益部分用于李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为雇凶伤人购买作案工具、提供报酬,为组织成员违法犯罪后以奖金名义发放款项,为该组织积极参加者配备专车,为组织成员违法犯罪摆平事端提供费用,*丁公司**的工资、福利、奖金等;部分被李某甲大肆挥霍,购买豪车、豪宅等。
行为特征:
2009年3月,李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后,被告人李某甲等人为逞强斗狠、报复他人,打压竞争对手、维护非法权威等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称霸一方。
1、强迫交易罪:从2009年3月至2018年5月,李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强迫交易犯罪行为,共收取泰业煤矿原煤用户管理费、运费2.2亿余元。
2009年,李某甲通过暴力威胁手段,*戊公司**提供的维持运煤秩序等服务。泰业煤矿共支付通泰达运业公司**人**资合计3501450.6元。
2、寻衅滋事罪:2012年8月,被告人李某丙伙同武某某、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随意殴打李某F及其家人,造成李某F妻子某某丙轻伤。
3、非法拘禁罪:2015年5、6月,被告人李某甲以核对车辆维修费用为由,伙同张某甲、刘某甲非法拘禁孙某甲并对其实施殴打,剥夺其人身自由。
4、故意伤害罪:2015年9月10日,李某甲妻子孙娟被打后,经李某甲默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刘某甲、王某丙等人使用车撞、刀砍的方式将他人殴打致伤。该案形成舆情,社会影响恶劣。
5、故意伤害罪、故意毁财罪:2017年正月,被告人李某甲指使被告人李某己雇佣张某丁(已判)、樊某某(已判)、刘某乙(已判)、秦某某(已判)故意伤害李某E,致李某E轻伤并造成车损。
2017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授意被告人李某丙找人碰撞李某E的车。李某丙指使王某丁(已判)驾驶崔某乙(已判)的大车碰撞李某E的奥迪车。受李某甲指使,张某乙驾车将李某G撞成轻伤,致奥迪车受损。
6、违法行为:李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除上述犯罪行为外,还实施了一系列违法行为。(1)2009年秋,被告人李某丙伙同他人殴打李某H;(2)2009年,被告人武某某用对讲机殴打到泰业煤矿拉民用煤的段某某,将其头部砸破,致其昏迷。(3)2012年12月,李某丙伙同武某某殴打到泰业煤矿运输民用煤的李某I,致其鼻梁粉碎性骨折;(4)2013年左右,被告人李某庚因李某J的司机王某戊磅房附近卸炭,将其头部打破,大车玻璃捣烂;(5)2016年农历8月,李某丙指使李某庚将李某G停在地磅的小轿车用铲车推开,致该车受损;(6)违法使用警用标识。李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维护运煤秩序的过程中,使用喷成警车外观,印有“公安”字样的白色无牌面包车、安装有警笛的摩托车。
社会危害特征:
李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在临县三交镇田家山村、泰业煤矿周边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把持基层政权:李某甲出狱后,利用其打架斗殴、故意伤害等恶名给村民造成威慑与压力,通过将通泰达运业公司**安插到选举委员会、恐吓与其竞争的候选人退出竞选、翻看选民选票等一系列非法手段破坏选举秩序。从2008年到2018年,李某甲及其犯罪组织成员连选连任村干部。
当选后,村里的一切事务都由李某甲一人做主,当选的村委副主任李某K由于跟李某甲不和,李某甲违背民意,指定通泰达公司**李某L履行副主任职责,架空李某K。
李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泰业煤矿原煤运输市场形成非法控制、垄断,操控泰业煤矿原煤运输价格,控制市场准入,严重破坏泰业煤矿原煤运输市场秩序。2015年底2016年初,李某甲放开泰业煤矿原煤运输市场,由购煤客户自行运输,不收取管理费。2016年4月前后,通泰达运业公司恢复统一管理原煤运输,统一使用通泰达运业公司派车证,收取管理费。泰业煤矿客户迫于淫威,只能接受通泰达运业公司规定的高额运费或者管理费。
李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临县三交镇田家山村周边称霸一方,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中的被害人某某丙、孙某甲、李某I、李某G等遭受严重侵害,但是迫于李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淫威,不敢通过正当途径控告李某甲等违法犯罪分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泰业煤矿原煤运输市场,严重影响该矿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该组织通过派到泰业煤矿的**,非法控制该矿煤场、磅房周边,采取不派或少派车的方式,致使部分客户无法正常运煤,被迫转售,放弃购买泰业煤矿原煤,影响煤矿原煤销售。
二、强迫交易罪
1、2008年2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出狱后,2008年5月28日,李某甲注册成立了通泰达运业公司,随后多次单独或相跟剃光头的年轻人找时任临县泰业煤矿**魏某某,意欲承包该矿的建筑工程,威胁说他在矿上必须要有个事做,土建工程做不成的话,运输业务他必须要做,扬言若不答应,让泰业煤矿准备什么也干不成。魏某某将此情况汇报给泰业煤矿所属的楼俊集团实际控制人郭某某、辛某某、张某戊。同时李某甲多次找上述三人。上述三人迫于压力,将泰业煤矿的原煤运输业务交给李某甲,辛某某电话通知泰业煤矿销售科李某M,煤矿以后只认李某甲通泰达运业公司的派车证。2011 年下半年,原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控股楼俊公司后,李某甲指使被告人李某丁找楼俊公司**王某己,要求继续延续履行之前与楼俊公司签订的原煤运输合同。王某己迫于李某甲淫威,与李某甲的通泰达运业公司签订运输协议。
李某甲利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行承揽下泰业煤矿原煤运输业务后,交易行为通过被告人李某丙、崔某甲、李某丁、李某A实施,其中崔某甲负责财务,2014年后全面负责;李某丁负责运输业务;李某A负责开派车证或者给派车证盖章。李某丙、武某某、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五被告人维护运煤车辆秩序,保证强迫交易顺利实施。
2009年3月以后,通泰达运业公司先后给孝义楼东煤气化公司、山西亿祥洗煤厂等客户运输原煤或者由客户向其缴纳管理费后自行组织车辆运输原煤,共收取管理费、运费224059077.34元。其中给孝义楼东煤气化公司运输内调原煤约118万吨,结算运费101193807元。2011年8月至2018年5月,泰业煤矿外销原煤168宗3989063.23吨,由通泰达运业公司调运或者经该公司许可后调运。
2、2009年的一天,**煤矿**魏某某,让该矿接受其提供的**服务。魏某某被迫答应。原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控股楼俊公司后,迫于李某甲淫威,继续接受李某甲给泰业煤矿提供的**服务。通泰达运业公司的**受李某甲雇佣管理,同时为通泰达运业公司和泰业煤矿服务。泰业煤矿直接给**工资卡打工资,通泰达运业公司给**少量补助。2011—2019年,*己公司**支付工资3501450.6元。
三、寻衅滋事罪
2012年8月23日,临县三交镇政府以泰业煤矿附近李某F等人的彩钢活动房影响防洪为由,指派副镇长刘保富带队,由三交派出所配合,拆除李某F等人的活动房,因派出所民警与李某F家属发生争执、撕扯后暂停。被告人李某丙通知武某某、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四被告人赶到现场。期间,因李某甲的父亲李秋旺与李某F的家人发生争执,李某丙、武某某、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殴打李某F及其家人,致李某F妻子某某丙轻伤。事后,李某甲、李某丙召集**开会,给参与打架的上述五人每人奖励一万元。李某甲训斥了打架未到场的**。李某丙付给某某丙赔偿款四万元。通过此次犯罪,李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树立了非法权威,扩大了非法影响。
四、非法拘禁罪
2015年5、6月一天的下午两、三点,被告人李某甲安排被告人张某甲电话通知被害人孙某甲到利祥大厦。孙某甲到了十楼李某甲办公室,李某甲就让把手机放在茶几上,办公室门口站两个年轻人守着。先是张某甲与孙某甲对账,张某甲出了办公室后,李某甲以孙某甲维修费过高为由,殴打孙某甲。孙某甲想跑,李某甲将其打倒在沙发上。后指使张某甲、刘某甲将其非法控制,至晚七时左右才让孙某甲离开。李某甲欠孙某甲维修费59709元,一直不给其结算付款。孙某甲不敢索要。2018年5月,在公安机关对李某甲前期调查中,才将所欠维修费全部付清。
五、故意伤害罪(已决犯罪)
2015年,李某甲的妻子孙娟与他人合伙开办璀璨美睫美甲店,孙娟为法定代表人。
2015年9月10日中午,因使用该店美容产品产生纠纷,林国强、叔梓祯、张泽飞等人到该店讨要说法,叔梓祯将孙娟和店员打了几巴掌,孙娟打电话告知李某甲此事后报警,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在高浩理的说合下达成一致,互不追究。
林国强等人欲离开时,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王某丙分别驾驶李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奔驰轿车、福特皮卡车、路虎车先后到场,伙同其他人采取车撞、刀砍等方式故意伤害林国强、赵晓明、薛某某、王丽君、高浩理等人。
经鉴定,被害人薛某某为轻伤二级,高浩理为轻伤二级。
后有群众以“黑社会砍伤无辜群众”为标题,对该案的部分现场视频及照片在天涯论坛等国内知名网站和微信朋友圈****,点击量达到16万余人次,扩大了李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影响力。
六、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1、2016年农历8、9月的一天,由于被告人李某甲不给派车运输原煤,被害人李某E让李某G等人用小轿车堵泰业煤矿的磅房,李某丙指使李某庚开铲车将李某G的小轿车强行推开。李某甲得知后,于2016年冬天指使经常与其相跟的被告人李某己找人教训李某E,并明确要求起码打断李某E一条腿,让其住上一两个月院。随后,通过李某己、张某丁以30万元报酬蓄谋报复。2017年2月6日,经张某丁电话联系,樊某某相跟“光头”、“大个”从太原市来到离石。次日,樊某某纠集刘某乙,刘某乙纠集秦某某,三人乘坐李某己事先准备、由“光头”驾驶、通泰达运业公司的白色比亚迪越野车,由杨亮亮(已判)带路,携带作案工具锹把、斧头,头套,跟踪李某E到达其离石区丽景街办事处。13时许,李某E在打开车门取水时,经“光头”提醒,樊某某持斧头,刘某乙、秦某某持锹把下车,在李某E头部、上身、胳膊、腿部乱砍乱打。樊某某在追砍李某E过程中,将其驾驶的奥迪车砍损。作案后,樊某某、刘某乙、秦某某和“光头”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李某己指使杨亮亮到现场查看殴打李某E情况后,在方山县大武镇附近的公路旁将李某甲交给其的30万元现金交给张某丁。事后,张某丁分两次付给 樊某某好处费62000元,樊某某给了“光头”7000元,给了刘某乙14000元(其中含给秦某某7000元)。
经鉴定,李某E右胫骨平台部损伤为轻伤二级;右肢体皮肤裂伤累计达23.5cm,为轻伤二级。晋J****6奥迪A6轿车修复费用为人民币5752.8元。
2、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让被告人李某丙找人碰撞被害人李某E的车。李某丙通过崔某乙、王某丁预谋实施碰车。10月25日,李某E的父亲过三周年,李某E让李某甲给他帮忙,李某甲试图生事。10月26日上午,李某甲与被告人张某乙找杨海卫,跟其借用晋J****8本田雅阁黑色轿车。同日10时30分左右,李某E开车路过临县三交镇安桥沟路段时,王某丁驾驶崔某乙的大型货车,碰撞李某E驾驶的黑色奥迪轿车,致该车左前侧受损。李某E、李某G等人下车查看被撞情况时,受李某甲指使,张某乙驾车碰撞李某E的奥迪车及周围的人,致李某E奥迪车的右侧尾部受损,李某G被撞成轻伤。事后,李某丙到临县交警大队,为崔某乙、王某丁、张某乙拿回了被扣的车辆手续和驾驶证等,并叮嘱王某丁,有人问起来就说是为了躲摩托车碰上的。被告人李某甲微信转给杨海****,让其修车和去医院看望李某G,并嘱咐杨海卫如有外人问起,不要说该车是李某甲给张某乙借的。张某乙也嘱咐杨海卫,不要说车是李某甲出面给他借的。
经鉴定,晋J****6黑色奥迪左前侧车损价格为21321元;右尾部车损价格为7341元;李某G左趾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七、盗窃罪
2014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丙和被告人李某庚预谋盗窃泰业煤矿的PVC阻燃传输带,并由李某丙联系李崇泰(已判)驾驶的铲车搬运。当晚22时左右,由李某庚指挥,李崇泰驾驶铲车将泰业煤矿院内的五捆型号为1250S*1000mm的PVC阻燃传输带分两次盗走,藏匿于离煤矿大门500米远的一个沟渠内,李某庚随手用杂草将该五捆皮带遮盖。次日,泰业煤矿发现皮带丢失并报案。李某丙让李某庚再次联系李崇泰将所盗输送带送还煤矿。经鉴定,被盗PVC阻燃传输带价格为人民币1183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对该组织运行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被告人李某丙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张某甲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参与该组织较严重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被告人崔某甲、李某丁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具体主管该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在该组织中发挥积极作用;被告人李某己、刘某甲、张某乙、武某某、李某庚、李某辛、李耀锋、李某A、陈某某、李某C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接受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上述被告人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崔某甲、李某丁、武某某、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李某A共同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丙、武某某、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共同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之规定,也应当对寻衅滋事罪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己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刘某甲共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75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以该组织名义,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已判)。被告人李某甲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丙、李某庚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张某甲、崔某甲、李某丁、李某己、刘某甲、张某乙、武某某、李某庚、李某辛、李耀锋、李某A均为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7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李某A在强迫交易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刘某甲在非法拘禁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武某某、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在强迫交易罪中起辅助作用,上述被告人均属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李某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之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仁亮
王 珊
助理检察员: 高海燕
许东辉
2020年3月25日
附:1、本案卷宗58册,光盘90张;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张某甲、崔某甲、李某丁、李某己、刘某甲、张某乙、李某庚、李某辛、李耀锋、李某A、李某C羁押于柳林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
被告人武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侦查中,公安机关冻结了李某甲在临县通泰达煤业有限公司持有的90%股权,以高晓峰名义在临县通泰达煤业有限公司持有的10%股权;在临县通泰达运业有限公司持有的30%股权、通泰达煤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通泰达运业有限公司70%股权;在临县快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36%股权;以李某D的名义在临县众杰泰洗煤有限公司持有的51%股权;李某甲及其家人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费2692125元人民币;冻结公司及个人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473435.37元,港币3021.45元,美元1109.13元。扣押现金43214元人民币。查封离石、太原房产共8套,扣押小轿车6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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