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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枫溪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曾某彬,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80********,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赌博行为,于2012年10月31日被潮安县公安局处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彬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具结书,被告人曾某彬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彬于2019年9月11日0时59分左右,饮酒后驾驶粤U9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潮州市护堤榕南路路口时,被在该处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曾某彬血液中检出乙醇(Ethanol)成分,含量为161.7mg/100ml。

被告人曾某彬经电话通知于2019年9月19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丙、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与辩解:被告人曾某彬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彬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彬犯罪以后,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曾某彬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佩旋

2020年420

附:

    1.被告人曾某彬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证人(鉴定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涉案物品: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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