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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市中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91986********,汉族,大学文化,深圳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县**村**组,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区**里**栋**室。2019年8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6日,经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律师:程薇娜、郭晓露,山东康桥(枣庄)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廖某某(别名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市**镇**村**组**号。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王勇、邵明真  山东康桥(枣庄)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221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铜川市**区**村**组**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区**城**栋**室。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何西文、李修龙  山东康桥(枣庄)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邹某甲(曾用名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9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区**栋**单元。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丁亮、崔方圆,山东康桥(枣庄)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张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51986********,汉族,大学文化,广东省河源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广东省河源市**县政协委员,现住广东省河源市**区**居**栋**室。2019年8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陶红利,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0219,85********,汉族,中专文化,河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广东省河源市**区**A**单元**室。2019年8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张述斌,山东奥创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童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县**镇**村**组,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区**栋**单元**室。2019年8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张庆军,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柯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湖北省**县**镇**村**组。2019年8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易飞凡,山东金装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廖某某、张某乙、邹某甲、张某丙、肖某某、童某某、柯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1月21日、4月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21日、4月30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告人张某丙商议以“网络区块链”的名义成立某狗项目(以下简称某狗)。后被告人张某丙联系被告人肖某某设计开发某狗APP,设置三级分销的方式吸引会员加入,设置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的方式使会员获取收益,鼓励会员不断发展下线会员加入。2019年2月,张某甲安排张某丙,再次通过肖某某编写程序搭建OTC钱包,为该APP收取传销获利、躲避侦查提供便利。

某狗APP传销平台具体运作模式为:会员与会员在平台内交易虚拟狗,并按照狗的价值收取一定数量的“微分”。“微分”为该平台内法定货币,由经营方对外出售,会员需购买“微分”才能获取交易资格。会员每天按时间段预约、领养价值不同的虚拟狗,后每日按照虚拟狗的价值高低获得不同比率的收益,即静态收益。虚拟狗领养到期后自动上架,进行下一轮预约、领养。同时会员发展新会员加入可获得推荐奖励和团队服务奖励奖励,即动态收益。推荐奖励即会员对发展的一代、二代、三代下级会员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盈利,可按照8%、3%、5%的比例获取提成;团队服务奖即会员通过发展下线,自身团队人数和团队收益达到一定规模时,可升级为推广大使、服务商、合伙人的高级别团队领导人,并再次对团队内会员的盈利分别按照1%、2%和3%的比例获取提成。

经远程勘验,某狗APP共发展会员1061951人,非法获利至少249352290.43元。

1、被告人张某甲系该传销组织主要发起人,策划并构建某狗APP运作模式,具体安排人员实施运营,积极为某狗APP宣传、推广,共计发展会员490人,获利金额共计249352290.43元。

2、被告人廖某某系该传销组织推广经理,积极为某狗APP宣传,发展下线会员5级以上,共计发展会员1026555人,非法获利40余万元;

3、被告人张某乙系该传销组织行政总监,负责公司日常行政管理及财务审核报销等事项,发展下线会员5级以上,共计发展会员6649人,非法获利50余万元;

4、被告人邹某甲系该传销组织技术总监,通过与肖某某对接负责某狗APP运营期间后台网络数据修改、维护,发展下线会员5级以上,共计发展会员20186人,非法获利50余万元;

5、被告人张某丙积极参与该传销组织,并在经营运行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与张某甲商议构建某狗APP运营模式,联系肖某某开发某狗APP及OTC钱包,非法获利24万元;

6、被告人肖某某经张某丙介绍,为该传销组织编写程序,提供修改、维护服务,非法获利6万元; 

7、被告人童某某系该传销组织客服主管,管理客服人员进行会员注册审核、答疑解惑、充值微分、处理交易纠纷等工作,发展下线会员5级以上,共计发展会员442人;

8、被告人柯某某系该传销组织客服副主管,管理客服人员进行会员注册审核、答疑解惑、充值微分、处理交易纠纷等工作,发展下线会员5级以上,共计发展会员58人。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乙、邹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廖某某、张某乙、邹某甲、张某丙、肖某某、童某某、柯某某8人供述和辩解,证人周某某、张某丁、张某戊等61人证言,远程勘验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等笔录,某狗APP数据库等电子数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手机、电脑等物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廖某某、张某乙、邹某甲、张某丙、肖某某、童某某、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廖某某、张某乙、邹某甲、张某丙、肖某某、童某某、柯某某以经营“某狗”为名,要求会员购买微分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欺骗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贺成明

梁然然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丙、廖某某、张某乙、肖某某、邹某甲、童某某、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各自家中;

2.案卷二十册;

3.随案移送物品一宗(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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