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4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9年6月27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逮捕。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宁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该院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于2019年9月16日呈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宁江区繁华小区被害人孙某某家因琐事与孙某某发生口角,后李某某手持菜刀猛砍孙某某头面部、胸背部、上肢数下,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系开放性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菜刀一把;
2. 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办案说明等;
3. 证人崔某某、崔某某、孙某某、张某某、付某某、李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性质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 页 无 正 文)
检察员:孙文学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状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