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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10月7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路**室(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10月26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7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个体经商,住杭州市萧山区**街道**镇**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沈某甲,曾用名沈某乙,男,1970年2月14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7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商,住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村镇**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5月15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18年7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鲁卫东,男,1969年4月24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4196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杭州市江干区**村**幢**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1990年12月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经减刑于2017年9月30日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9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嫣,女,1965年10月25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杭州市萧山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路**幢**室)。因犯赌博罪于2005年5月9日被萧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6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7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7年7月21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湖北省崇阳县**镇**路**号。因犯绑架罪于2009年1月22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本案于2018年7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沈某丙,男,1981年8月11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某甲,男,1998年9月6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9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住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沈某甲、鲁卫东、张嫣、张某乙、沈某丙、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世界杯足球赛期间,顾某甲(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等人为非法获利,经预谋,在顾某甲获取网络赌球代理账号后,被告人杨某某将上述代理账户分设出下级账户,并由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等人接受赌博人员投注赌球,按约分成、返利,共计赌资251万元以上。其中被告人周某某除直接接受赌客投注外,又将其掌握的一个赌球账户交给赌博人员任某某自行投注赌球,参与赌资累计人民币147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某在获得上述赌球账户后与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丙合谋,参与接受赌球人员累计赌资共计90万余元;另被告人沈某甲在2018年7月3日通过出资30万元获取另一网络赌球账号后,交由被告人杨某某、沈某丙操作接受赌客投注,该网络赌球账户累计赌资8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乙在顾某甲租用杭州市萧山区半岛花园小区会所作为赌球场所,接受赌客投注期间,受雇负责赌博场所的日常管理、接待赌客,并受顾某甲指使对赌资进行存取,非法获利14000元。

被告人鲁某甲明知杨某某等人通过网络组织赌博活动接受他人投注,仍容留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在其经营的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蔡家弄29号中国体育彩票店内接受赌球投注,并提供本人银行卡供被告人杨某某使用进行赌资转账,并受被告人杨某某指使对部分赌资进行存取,共涉及赌资至少30万元以上。

2018年世界杯足球赛期间,被告人鲁卫东为非法获利,从上家处获取网络赌球代理账号,自行接受赌客投注或通过被告人张嫣接受赌客投注,共计接受赌客投注金额8.59万元。同时,被告人鲁卫东通过被告人张嫣提供给被告人沈某甲网络赌球账户1个,并收取30万元赌球结算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财付通转账记录、协助查询通知书及银行查询记录、对账单、账本、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鲁某丁、顾某甲、顾某乙、沈某戊、沈某己、陈某某、沈某庚、徐某某、吕某某、高某某、任某某、金某甲、邵某某、金某某、柳某某、孔某甲、孔某乙、洪某某、鲍某某、金某乙等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沈某甲、鲁卫东、张嫣、张某乙、沈某丙、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远程勘验记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5、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沈某甲、鲁卫东、张嫣、张某乙、沈某丙、鲁某甲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鲁卫东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沈某甲、张嫣、张某乙、沈某丙、鲁某甲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鲁卫东、张嫣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俊杰

助理检察员:方俊飞

二○一九年五月七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沈某甲、鲁卫东、张嫣、张某乙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被告人沈某丙、鲁某甲现在家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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