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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城郊检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乡**村**组**号。2012年8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附带民事赔偿143669.2元(未赔偿)。2019年3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凌源第六监狱关押禁闭。

本案由凌源第六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19时许,在凌源第六监狱监舍楼,被告人袁某甲与被害人周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袁用右拳击打被害人面部两拳,经辽宁凌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刑期说明材料;2.证人彭某某、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辽凌河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2号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现场监控录像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在服刑改造期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之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前罪尚有余刑六年八个月零十四天,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前罪残刑和本罪刑罚适用数罪并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源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陈军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凌源第六监狱禁闭室。

2.案卷材料1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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