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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81******211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市,住**市**街道**村委会**村**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30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3日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区看守所。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高某某到**市**区**镇**村委会**村王**家住房后玉米地内蹲守,至次日早7时许,等王**外出打工后,被告人高某某撬窗进入到王**家中窃取910元人民币,后被**区**镇**村委会治保主任段**发现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察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坦白、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保柱

2019年930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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