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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二部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31954********,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路**号,住址**。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月被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因犯盗窃、私藏枪支罪,于1999年5月25日被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9000元;因盗窃,于2004年1月16日被济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6个月;因盗窃,于2011年1月27日被济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6个月;因盗窃,于2011年8月19日被曲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因盗窃,于2018年9月18日被济宁市兖州分局行政拘留13日;因盗窃,于2018年9月26日被济宁市兖州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于2019年3月18日被曲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2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曲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曲阜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7月29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曲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患有**未执行。

本案由曲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区**母婴专卖店,盗窃店内奶粉一包,奶瓶两个,价值800余元(该案已作行政处罚);2018年9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兖州区**路**孕婴店内盗窃奶粉一桶,价值358元(该案已作行政处罚);2019年3月5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曲阜市**路**巷衣服店内盗窃米黄色女士羊毛衫一件,价值198元(该案已作行政处罚);2019年5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和杨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在曲阜市**街道**洗化店盗窃完达山牌奶粉三罐,价值1128元。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曲阜市公安局书院派出所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视听资料;3、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4、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军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家中。

2.卷宗四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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