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8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住昌图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8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9时至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手持一把长枪,先后到昌图县昌图镇**大街**便利店内和昌图镇**商城北侧***烧烤火锅超市进行抢劫。其间,被告人张某某持枪向**便利店内李某某索要人民币300元未果,向**烧烤火锅超市内王某某索要人民币1500元未果,后逃离现场。经铁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长枪”可以认定为枪支。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的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枪支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