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8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住昌图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8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9时至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手持一把长枪,先后到昌图县昌图镇**大街**便利店内和昌图镇**商城北侧***烧烤火锅超市进行抢劫。其间,被告人张某某持枪向**便利店内李某某索要人民币300元未果,向**烧烤火锅超市内王某某索要人民币1500元未果,后逃离现场。经铁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长枪”可以认定为枪支。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的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枪支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