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谢某某,小名“谢某”,男, 1982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5321241982********, 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家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落雁乡龙塘村民委员会**社*号,案发前住昆明市官渡区马军场小区下洼片区*栋*单元**室。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8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执行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20年4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驾驶云A***** 长安面包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昆明市晋某区晋城镇**村*号,采用捅门锁的手段进入陈某家中盗走陈某老版人民币若干、一辆价值1254元的黑色雅迪电动车和一部价值640元的红米手机。2020年4月25日,谢某某已退赔陈某现金1894元。
2.2019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驾驶云A***** 长安面包车来到昆明市晋某区晋城镇****小区对面,将被害人彭立庭停放在路边一辆价值3800元的白色爱玛电动车盗走。2020年4月25日,谢昌荣已退赔彭立庭现金3800元。
3. 2019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驾驶云A***** 长安面包车来到昆明市晋某区晋城镇**街,使用自制的塑料片将李某某家大门捅开,上到李某某家四楼客厅把胡清放在客厅沙发上的衣服、裤子口袋内的一部价值684元的华为手机及现金500元盗走。2020年4月25日,谢某某已退赔胡某现金1184元。
被告人谢某某实施盗窃三起,涉案金额共计6878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陈某某、陈某、彭某某、胡某陈述;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某、肖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昌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颢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二册共285页。
3.《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光盘16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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