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镇**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18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夺罪,于2007年4月25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经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执行逮捕。
王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镇**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经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执行逮捕。
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住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经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王某某交叉结伙,先后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等地盗窃车辆电瓶、轮胎、轮毂等物品,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5444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3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行至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西潘家村中国石化日照市61加油站东侧,窃取被害人杨某甲红色解放奥威牌半挂货车风帆牌电瓶2块。经鉴定,被盗电瓶认定价格为1440元。
2.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行至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臧家荒社区东门附近,窃取被害人臧某某LQ6615绿色福田卡车统一牌电瓶2块。经鉴定,被盗电瓶认定价格为880元。
3.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行至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能热电厂西侧L型路口南侧,窃取被害人牟某某LB9692水泥罐车华蜀牌电瓶2块。经鉴定,被盗电瓶认定价格为1600元。
4.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行至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郭家庄子村临钢路、厦门路路口东南侧,将被害人吴某某鲁******灰色五菱面包车主驾驶侧车窗砸碎,窃取该面包车风帆牌电瓶1块。经鉴定,被盗电瓶认定价格为270元。
5.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行至东港区涛雒镇郭家庄子村临钢路、厦门路路口东南侧,窃取被害人唐某某L117C0长安牌厢式货车正统牌电瓶1块。经鉴定,被盗电瓶认定价格为405元。
6.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行至东港区涛雒镇郭家庄子村临钢路、厦门路路口东南侧,窃取被害人孙某某LH5559陕汽德龙牌半挂货车理士牌电瓶2块。经鉴定,被盗电瓶认定价格为1530元。
7.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行至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宏利紫菜有限公司门口,窃取被害人李某某LP5073红色马自达轿车原车轮毂3个、佳通牌轮胎3个。经鉴定,被盗轮胎、轮毂认定价格共计2025元。
8.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行至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天富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北门附近,窃取被害人徐某某G8229U启辰D60轿车右侧前、后轮胎2个、原车轮毂2个。经鉴定,被盗轮胎、轮毂认定价格共计1400元。
9.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行至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汾水建设银行南侧停车场,窃取被害人王某某L56E06马自达轿车左前轮胎、轮毂。经鉴定,被盗轮胎、轮毂认定价格共计715元。
10.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行至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虎山铺村食品站南侧,窃取被害人黄某某徐工215型挖掘机瓦尔塔牌电瓶2块。经鉴定,被盗电瓶认定价格为1360元。
11.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行至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于家官庄村南侧砂厂,窃取被害人苏某某临工953型号、龙工833型装载机理士牌电瓶共4块。经鉴定,被盗电瓶认定价格共计2300元。
12.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王某某行至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海员村大铎冷藏厂门口,窃取被害人丁某某L55676红色福田欧曼半挂货车统一牌电瓶2块。经鉴定,被盗电瓶认定价格为1260元。
13.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王某某行至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海员村大铎冷藏厂门口,窃取被害人杨某乙L12217红色陕汽德龙半挂货车骆驼牌电瓶2块。经鉴定,被盗电瓶认定价格为1190元。
14.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王某某行至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海员村大铎冷藏厂门口,窃取被害人周某某LE3055红色重汽豪沃半挂货车风帆牌电瓶1块、统一牌电瓶1块。经鉴定,被盗电瓶认定价格共计1220元。
15.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王某某行至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海员村大铎冷藏厂门口南侧,窃取被害人付某某L19267垃圾清运车统一牌电瓶2块。经鉴定,被盗电瓶认定价格为1260元。
16.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王某某行至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李家村社区东侧,窃取被害人王某乙沃尔沃牌挖掘机风帆牌电瓶2块。经鉴定,被盗电瓶认定价格为1530元。
17.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王某某行至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路、深圳路路口西北侧,窃取被害人梁某挖掘机风帆牌电瓶2块。经鉴定,被盗电瓶认定价格为780元。
18.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王某某行至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路、深圳路路口西北侧,窃取被害人姚某某装载机鸿雁牌电瓶2块。经鉴定,被盗电瓶认定价格为600元。
19.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行至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黄泥沟村被害人庄某某,窃取桃园板房内格力挂式空调内外机1套、割茶机1台及黑色中华田园犬1条。经鉴定,被盗物品认定价格共计3679元。
2019年11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大洼村附近的废品收购站院内被抓获。2019年11月22日11时许,经被告人张某某指认,被告人王某在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丁家官庄村其住处被抓获。2019年11月29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自行至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刑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王振、王均果的供述与辩解;5.日照市岚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王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交叉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本案其他同案犯,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波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运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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