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19〕290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71********,汉族,小学肄业,日照市**有限公司员工,住日照市东港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8日退回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4日该局补充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6日下午,在日照市东港区**镇**村一水泥路上,被告人安某某因菜园边界问题与被害人杨某某妻子安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安某某与闻讯赶来的杨某某相互厮打,期间,被告人安某某将杨某某胸部打伤,致杨某某右侧第3-5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安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安忠香、安丰会的证言;4.被害人杨喜财的陈述;5.被告人安佰刚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照芳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安佰刚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