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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3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2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某某镇某某村5组35号,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新邵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7日,2019年10月16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底,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了两只射钉枪和四根无缝钢管,先后经过改装制造了两支枪支并用于和隆某甲(已判决)、隆某乙(已判决)一起在屋后山中打鸟。2015 底,李某某因外出打工,将枪支撤除存放,2018年7月25日,在李某某屋后李俊交(李某某哥哥)家提取、扣押李某某存放的射钉枪配件、钢珠等(因锈蚀无法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隆某甲,隆某乙,尧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用于打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正彬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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